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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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陳清林 (即 陳金柱 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一)請求確認民國68年11月7日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3,000,000元,抵押物坐落嘉義縣六腳鄉○○○○○○段000地號土地,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706號強制執行事件送請鑑定價額為2,166,000元,有本院103年6月11日嘉院國103司執利字第9706號函為證,是抵押物價值為2,1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