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郁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