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 蔡山川
蔡榮書 被上訴人 蔡盛地
蔡國寅 蔡順立 蔡金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前往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現場進行勘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於前訂期日,自行到場會同勘驗。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