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倉誠被告古景模被告錢俊瑋被告許景翔被告 林舜瀚 被告 黃玉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11號、102年度偵字第7956號、102年度偵字第7957號、102年度偵字第7958號、102年度偵字第8222號、103年度偵字第134號、103年度偵字第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倉誠、古景模、錢俊瑋、許景翔、林舜瀚、黃玉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倉誠、古景模、錢俊瑋、許景翔、林舜瀚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被告黃玉雲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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