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何劉勸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 邱上容 上列被告邱上容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22號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何劉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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