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