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6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
胡盈州 律師 邱昱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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