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技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3年度執保字第39號、95年度執聲字第2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3年3月3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23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1月29日指揮移送執行刑前強制工作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滿1年6個月以上,經執行機關函送有關資料,以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該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5年9月29日泰所教字第0951100612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函、執行指揮書、判決書、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報告表等附卷足參,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