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宋志衡 律師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三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被告乙○○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被告甲○○則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且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均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同年五月十九日先後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