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39號原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紅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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