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即抗告人乙○○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
7月7日97年度訴字第532號沒入保證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自為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柒日97年度訴字第532號裁定撤銷。
理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於97年7月7日以97年度訴字第532號裁定將保證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沒入。惟查,被告因另案竊盜罪,已於97年6月2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是被告前於本院97年6月5日準備期日經傳喚而未到庭,即非無正當理由,難認其已逃匿,是本院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於法尚有未合,被告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將上前開裁定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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