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140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為拍賣或其他強制執行程序。㈡聲請人甲○○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聲請人甲○○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其債務不能清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於本院為債務清理程序裁定前,為維持全體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停止之保全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停止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40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之結果,上開假扣押事件所執行之標的,為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已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又上開經假扣押之不動產,尚未經債權人聲請調卷為終局執行。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及斟酌實際需要,爰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7月15日上午10時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縣│永康市│頂西││199│建│79.96│3分之1││├───┼────┴───┴───┴────┴─┴────┴────┤││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