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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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被告甲○○
原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