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9日分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