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2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5
樓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丁○○住桃園縣
號己○○住桃園縣
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9,205,
787元,應繳裁判費1,116,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15,9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