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香如 律師
葉秀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姜義贊 律師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1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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