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3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4月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
卡信用貸款,借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約定被
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現金,借款期
間為1年,屆期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
告審核同意者,立約人同意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1年,不
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又借款利率按固定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並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繳款,被告即喪失
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改依年息百分之20計
算利息。詎被告自94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
48396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嗣原告屢經催促,
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
,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
信用貸款申請書(含約定條款)影本1件、催收帳卡查詢1件及
現金卡交易紀錄1件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五、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396元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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