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307號
原 告 馬南生
被 告 唐莞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本院前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原告
馬南生與被告唐莞貽之訴訟,於原告與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
國家賠償訴訟(本院102年度南國小字第2號)裁判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南國小字第2號國家
賠償事件卷宗查明,該國家賠償訴訟業已裁判確定,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