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智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勝光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開發費用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5,000元,以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而視同起訴之民國103年4月11日之美金1元匯率折算
為新台幣30.132元計算,為新台幣150,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66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新台幣500元,尚不足新
台幣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