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十八頁「附表」關於「嘉義市○○○段友愛小段80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王佩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