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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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查刑事部分已經被告撤回上訴確定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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