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三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三九號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家庭經濟無著,即將陷入困境。承租之房屋即將被收回,家人無處可住,為免流落他鄉,請求准予交保云云。
三、茲查聲請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法官江泰章
法官任森銓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