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63號聲請人 龍小燕 代理人 吳天基 相對人 李嘉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同年月10日生效施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雖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之判決書影本、生效證明書影本、委託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惟尚欠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2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102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