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24號原告 吳秀珠 被告 李啟承 上列被告李啟承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趙伯雄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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