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勞鏡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紀佳明 間請
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3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6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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