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張傳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