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台北市環保局台北市交通局台北市政府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字第9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賴邦元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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