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昊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昊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昊維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次)、3月、3月(4次)、4月(9次)、2月(2次)、6月、3年、9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於民國107年
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87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08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3年2月、3年、9月,上開各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876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8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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