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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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8號上訴人伯爵山莊建業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海玲 被上訴人 黃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