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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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春源
林先吉 潘騏翎
李黃粉
黃陳淑貞 林志文
黃臺香
李蓮卿 李仟秋 被上訴人即被告龍大地住戶互助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謝豐義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玉蘭
李昆鴻 江玉春
李旺達
謝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人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