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41號原告 張玉修 被告 林建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