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62號聲請人 杜少芳 非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以斌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杜少芳主張相對人楊以斌為其配偶,聲請人現有受扶養之必要,請求命相對人自裁定確定時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聲請人人民幣3,800元、以及返還不當得利人民幣456,000元。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51歲之女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平均餘命為3
3.87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同法第77條之2規定,因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且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人民幣912,000元(3,800×12×10=456,000,456,000+456,000=912,000),折合新臺幣約為4,026,480元(依本件聲請日民國112年7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15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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