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5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5521號聲明人即參與分配債權人 陳易鈴 桃園市○○區○○○街00號6樓之3上列聲明人對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52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人之參與分配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聲明人並非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其對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52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自應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始屬合法。惟聲明人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惟聲請人僅112年11月27日陳報其於112年11月24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狀影本,尚未取得執行名義,顯然無法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參與分配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