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黃共進
訴訟代理人  江振德
       黃兆銘
       張溪河
被   告  李丕時
       吳希玲
       葉武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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