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黃共進
訴訟代理人 江振德
黃兆銘
張溪河
被 告 李丕時
吳希玲
葉武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仕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黃共進
訴訟代理人 江振德
黃兆銘
張溪河
被 告 李丕時
吳希玲
葉武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