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803號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告 陳國皜 (已死亡)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2日起訴請求被告陳國皜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惟被告陳國皜已於108年5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陳國皜既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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