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簡芬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878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08年桃簡字第1878
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1日、109年3月11
日之庭期開庭內容,經閱卷後,原告認為因開庭時對話過快
致書記官之紀錄有許多遺漏,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
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
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
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桃簡字第1878號請求給付
會款事件於109年2月21日、109年3月11日庭期之開庭錄
音光碟,僅泛稱開庭時對話過快致書記官之紀錄有許多遺漏
云云。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
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
錄,聲請人既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難認其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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