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涵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2,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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