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 陳伊修 被告 林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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