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莊士佑 被告 楊政宗
莊孟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00,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
幣15,896,000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年2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792元計算,計算式:500,000美元×31.792=15,89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9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