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吳嘉文
陳心騏 王俊凱 原告 劉銘源 法定代理人 劉俊德 原告 林旻均 法定代理人 藍怡菁 被告 廖和慶 上列被告廖和慶因竊盜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