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簡玉雪 被告 王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提出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謄本及其建物謄本,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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