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金惠光 被告 吳韻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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