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訴訟代理人 周 琪
被   告  田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簡字第2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萬4531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667元(含公示送達費用117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田美芬前於民國92年7月間,向泛亞商業銀行(
已改制為寶華商業銀行)申請魔力現金卡(MONEYCARD),被
告得持卡於該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提款機,辦理
提領現金、轉帳支出使用,雙方約定被告就借款利率為年利
率15%。詎被告多次持卡提領現金,卻自94年11月16日起未
依約償還本息,累計積欠本金為14萬4531元,又依兩造所簽
立契約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所欠全部款項。寶
華商業銀行將上開債權,於95年12月27日讓與予訴外人挺鈞
股份有限公司,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9年1月13日將本案
未清償權,再轉讓予原告,原告屢催未果等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魔力卡現金卡(MONEYCARD)申請書、經濟部函、往
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書及報紙公告、被告戶籍謄本等
為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欠款項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條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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