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鴻俊
訴訟代理人  黃建榮
       吳珮彤
       許啟龍 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 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   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   告  黃玉梅
       鄭淳徽
       李金憙
       樊毓麟
       黃漢銓
       許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本件被告辯稱原告法定代理人高鴻俊於民國100年2月當選
停車場委員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業已另行向本院提起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584號事件受理中,是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無欠
缺,應以上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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