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培鈞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請求被告2人各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573元,惟本件係原告對被告2人各自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
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
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被告請求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
,是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應為2,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雄簡聲字第30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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