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復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亶玫
上 訴 人 陳熾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亶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