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7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許雅蘋
被 告 王健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於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
居於「台中縣○○鄉○○街○○巷○弄○○號」,然經本院向該
址送達訴訟文書,則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茲
被告之戶籍既設於「南投縣○里鎮○○街○號」,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存卷可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鎮○○街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