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О五五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字第一0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