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四二號
抗告人甲○○即受刑人右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裁定(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聲穆字第五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及二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及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該緩刑之宣告於九十年間已遭撤銷,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抗告人之緩刑宣告業已撤銷,又收到再次撤銷緩刑之裁定,是否有誤,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抗告人於緩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度易字第九八九號、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抗告人該所宣告之緩刑四年,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十三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八號)將抗告人之緩刑宣告撤銷,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記載可考,又經本院去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該院函覆「本院受理之九十年撤緩字第十三號甲○○竊盜一案,經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執聲字第二六八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撤銷,並已確定執行」,有該院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函及所檢送之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十三號裁定在卷可考,是以本件原審又重覆將抗告人之緩刑宣告撤銷,顯然有誤。抗告意旨指責原裁定有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郭玫利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麗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