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三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